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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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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苏会协[2004]51号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监管,保证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执业规范的贯彻实施,不断提升行业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水平,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会协[2004]1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OO四年

十四










附件: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规范和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检查工作,帮助、教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高行业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并有效实施本制度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体系;
3、《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制定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业务检查规范指南(手册)等相关的规范、指导意见。
4、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制定的行业自律监管制度和处理、处罚办法,以及省注协、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各市注协)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等。
第三条
本制度是省注协对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的专业规定和要求。各市注协受托组织对所辖范围内行业执业质量进行自律性检查,省和各市注协受理人民来信来访、投诉举报涉及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检查组织、检查人员及其要求



第四条
全省范围内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由省注协统一组织实施;各市注协受省注协委托组织实施所辖范围内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第五条
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由省、市注协委派的检查小组来具体实施。检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负责向委派的省、市注协报告检查工作。

第六条
检查人员由专业业务素质高、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好、执业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和省、市注协工作人员担任。


被聘请参加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应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担任事务所审计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有不良诚信记录人员不得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第七条
检查小组和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开展前应接受并完成必要的培训和学习任务,做好检查计划等必要的准备工作。在检查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制度和规章,执行行业规范和标准,信守行业职业道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客观、公正的检查意见,切实履行维护行业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
2、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切实履行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各环节的工作责任。
3、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礼品、礼金。
4、当得知与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客户有利害关系时,相关检查人员应主动实行回避;相关检查小组应采取措施,保证检查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
5、对检查中获悉的被检查事务所、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个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泄露或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
第八条
对聘请的检查人员应支付适当的报酬;对其参加检查的时间可作为接受后续教育的时间;对在检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人员依照权限给予或请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章
检查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主要是对审计、验资等法定业务的检查。检查对象主要为记录并反映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接并完成业务工作过程及其工作成果的载体——业务报告及其工作底稿。

第十条
行业业务质量检查的内容指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承接并完成执业工作过程及其工作成果与行业专业规范和标准规定及要求的符合或差异程度。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检查事务所制定、贯彻执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情况;
2、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并完成具体业务项目工作过程中贯彻执行专业规范和标准的情况;
3、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并完成具体业务项目工作过程中贯彻执行职业道德规范、履行其执业责任的情况;
4、根据行业监管目的和要求,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检查方式、方法和检查程序



第十一条
行业业务质量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1、定期检查是指根据中注协业务质量检查制度规定和要求,对事务所每年进行一次的业务质量检查。一般选择在每年5月-11月进行。对事务所的检查面一般不少于20%;对业务检查量视被检查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状况而定,一般控制在所查时段完成的业务总量的5~10%(不包括相关必要的追溯检查业务量)。
定期业务检查对事务所实行五年至少检查一次的周期检查制度。每年被检查事务所的选取采用在当年的应查事务所总体中随机抽取,但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事务所应予以特别考虑:
①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问题的投诉举报多或受社会舆论关注,在业内外影响较大的;
②内部管理混乱、矛盾和纠纷大的;
③有乱设分支机构、故意压价竞争承揽业务等严重扰乱行业市场秩序、损害同行或行业利益行为的,或者发生委托变更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后任者;
④承担上市公司、行业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审计业务,其执业行为和执业质量对行业市场环境和行业社会公众形象影响大的。
⑤新批准成立或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⑥其他认为有必要检查的。
定期业务检查具体业务项目的选取采用随机抽样与重点关注相结合的方法确定。
2、不定期业务检查的具体检查对象、时间、检查项目和内容等,根据特定的检查目的和要求具体确定。
3、行业业务质量检查一般采取至被检查事务所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被检查事务所报送材料的送达检查,需要时再进行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省和各市注协行业业务质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计划任务由协会秘书处业务监管部门提出,报协会会长、秘书长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行业业务质量检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通知被检查事务所。一般在实施检查前10天(特殊情况除外)通知被检查事务所,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小组(成员)、检查时间、范围、内容及方式,要求被检查事务所要做好自查及相关的准备工作和配合事项等。
2、编制好检查计划。检查小组应在对被检查事务所实施检查前根据检查组人员、被检查事务所及其情况、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目的和要求等编制好检查工作计划。
检查工作计划包括被检查事务所、时间安排、检查组人员分工、检查工作衔接协调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等。
3、检查组人员到被检查事务所现场检查时应出示有关证件,说明检查目的和要求。
4、检查组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先听取被检查事务所自查情况汇报并了解以下基本情况:
①被检查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人员、业务及财务等构成状况及其管理模式;
②被检查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业情况,执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
③特别关注被检查事务所业务承接管理、有无搞内部承包或有挂靠事务所实行业务收入分成、恶意压价竞争或出具虚假报告行为等。
5、检查人员应通过查询被检查事务所管理文档、业务档案、财务和人事档案等资料及询问相关人员检查了解被检查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规范的实际执业情况。
6、检查人员在听取被检查事务所汇报和实施查询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有关检查工作情况的记录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清晰地记录和反映对被检查事务所检查工作的过程及所查内容的检查结果。
7、检查组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按照制定的检查计划,实施充分必要的检查程序,对照法规、专业规范和标准,认真评判,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充分取证,准确定性。
8、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检查信息的及时沟通,包括检查组内部的交流讨论,检查组长向组织检查的行业协会的汇报交流,以及检查组人员与被检查事务所相关人员及其有关负责人间的询问、交流等。通过及时沟通交流,使检查与被检查双方取得更多共识,相互合作,提高检查工作效率与效果。
9、检查人员在完成各自承担的现场检查工作任务后,应将实施检查的记录及相关材料,检查程序的实施和对检查内容进行分析评判的材料,相关问题取证与定性的材料,编写的《检查小结》等,形成检查工作底稿,交检查组长复核签字。
检查人员编写的《检查小结》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可以表式反映:被检查事务所、实施检查主要程序及其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与处理建议及相关提示,问题成因与相关建设性意见,检查工作底稿编码和目录范围,检查人员签字等。
10、检查组长在整理汇总各检查人员工作底稿的基础上,形成检查组工作底稿,并以各检查人员《检查小结》为基础形成对被检查事务所的《检查意见》。
11、检查小组在完成现场检查时,应与被检查事务所现场交换《检查意见》,核实并确认(由被检查事务所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下同)检查结果;也可在现场检查结束后以书面《检查意见》(征求意见稿)与被检查事务所交换检查意见,核实并确认检查结果。被检查事务所对《检查意见》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就相关问题重新核实并确认。
《检查意见》应反映以下内容:被检查事务所,实施检查的目的、范围和内容、依据和标准,检查结果,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成因,检查处理意见及建议。


第五章
检查报告和检查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检查组应根据征求被检查事务所意见后的《检查意见》撰写对被检查事务所的《检查报告》,交委派检查的行业协会按规定程序审定后以协会名义向被检查事务所出具。《检查报告》应反映的内容:被检查事务所名称,检查时间、依据、范围、内容和检查结果,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检查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定性和处理,由组织检查的行业协会及其专门组织按照行业业务检查处理工作规范,对照有关标准和依据,分别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1、对非重点或非重要的一般性规范问题,由检查小组在《检查报告》中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或建议的方式处理。
2、对重要的或性质严重的问题,适用行业自律惩戒的,由行业协会及其专门组织下达《检查处理(罚)决定》,对被检查事务所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谈话提醒、书面批评、强制培训(个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讨、责令赔礼道歉、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按行业自律公约约定交纳违约金等行业自律惩戒中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予以处理。
3、对性质特别严重,需予以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问题,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向其他有权部门移交处理。
检查组在向委派检查的行业协会提交《检查报告》的同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等,向行业协会及其专门组织提交提请对有问题的被检查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实施具体处理或处罚的建议书。该建议书应提出具体处理对象,违法违规问题的事实证据,处理处罚的具体建议,适用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标准等处理处罚的评判依据等。
第十六条
对拒绝、阻挠检查工作或者拒不执行检查处理(罚)决定、拒不按照行业法规规范要求改进执业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给予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注协取消其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并提请有关方面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适合继续担任注册会计师的,由省注协按照《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的规定,不予通过其年检,撤消其注册。
第十七条
对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要坚持按“依据准则,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充分考虑并体现检查处理工作对指导、帮助、教育、督促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素质、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的目的和要求。

对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及内部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共性问题和好的做法,由组织检查的行业协会以适当方式在行业内通报。


第六章
检查工作总结、检查业务归案和跟踪监管




第十八条
检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协会应对检查工作进行及时总结和交流。

1、检查组长要在每次检查工作结束后向组织检查的省或市协会提交检查组工作总结报告;市注协要在每次(年)检查工作结束后,向省注协提交组织业务检查的工作总结报告;省注协要向中注协提交每次(年)组织业务检查工作总结报告。省、市注协在向上级注协提交业务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时报送同级政府主管财政部门。
2、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反映如下主要内容:
①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概况(包括检查组织规模,检查对象、时间、业务及内容范围,检查依据和目的等);
②检查总体情况基本评价;
③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与处理情况;
④分析归纳问题成因,提出加强和完善行业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⑤对检查工作本身组织开展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
第十九条
每次业务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将业务检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和工作底稿等材料,按照委派检查的行业协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整理、装订,交委派检查的行业协会归档保存。

1、应归档的业务检查材料包括:《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及其相关材料;《检查报告》及其相关材料,《检查处理(罚)决定》及其相关材料;《检查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核实确认材料;检查计划及其实施过程记录和获取的有关材料;检查发现问题及其分析判断和取证材料;以及其他反映检查人员开展有效工作、支持检查意见和结论的材料、提示被检查事务所业务质量和管理遗留问题、便于进行动态跟踪检查监管的有关材料等。
2、检查材料归档工作的职责范围:
检查人员负责按规范要求整理好自己工作过程形成和取得的归档材料交检查组长;
②检查组长负责按规范要求整理好本小组归档材料交组织检查的省或市注协;
③省、市注协业务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按规范要求检查验收所委派检查小组的归档材料,整理装订好各自组织检查需要归档的材料,并做好立卷编册等归档保存工作。
3、业务检查归档材料应按以下原则和要求归集、汇总、整理:
①归档材料分别按被检查事务所汇总、整理、装订、归档;
②同一被检查事务所归档材料按对每一具体业务项目检查所履行的程序为主线,围绕检查程序中每一重要步骤形成的如检查计划、检查小结、检查意见、检查报告、检查工作总结等材料归集整理,并按逆顺序进行排列。
③同一被检查事务所不同种类业务项目的检查材料,按业务种类分别归并汇总整理。
④归档材料应能够清晰反映检查组人员履行的检查工作程序,各程序检查的具体内容及其所作的分析、评判与结论。
业务检查材料归档案卷,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编写好封面、目录,页码和索引号等。
第二十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重要或性质严重问题、已受到处理(罚)并要求限期整改的,或因某种原因存在检查遗留问题较多且尚未得到处理的被检查事务所,组织和委派检查的省、市行业协会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跟踪检查与监管。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省注协负责组织实施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制度制定的审计、验资等分类业务执业质量检查指引(手册)等均为本制度的细则。其制订、实施、修订和解释程序及权限与本制度相同。

第二十三条
各事务所在接受行业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前,组织的自查,参照本制度及其细则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注协2000年2月25日发布的《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做人要厚道,看贴要回帖.祝福考注册的朋友考试通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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